(2016)鲁0181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位玲等与刘怀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玲,牛加月,牛甲琪,牛兆辛,曹成娥,刘怀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位玲,女,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牛加月,女,生于1995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牛甲琪,女,生于2003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牛兆辛,男,生于1947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曹成娥,女,生于1946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怀宝,男,生于1966年1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位玲、牛加月、牛甲琪、牛兆辛、曹成娥与被执行人刘怀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涉案肇事车辆鲁A829**小型普通客车的评估,通过查询银行、章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总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