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执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金忠美、汤国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忠美,汤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4882号申请执行人金忠美被执行人汤国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余商初字第011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汤国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国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国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汤国海(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9056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新华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