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家员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员,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员。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全。申请执行人王家员与被执行人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017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15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