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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贺淑华与何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07民监9号贺淑华:你因与被申诉人何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提出的事实理由是:本案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是假造的,且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错误以及原审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本院经复查认为,第一,关于你申诉所称本案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你申诉称:“本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申诉人即开庭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经查,本案原审时,上述法律文书是通过邮寄送达,由你的家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你于2011年2月22日按照通知的开庭时间参加了本案庭审,签订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未就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提出异议,证明你收悉了上述法律文书。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申诉又称:“本案中的开庭通知是开庭前七天公告送达的,未经过六十日,显然本案的开庭传票应视为未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经查,本案原审的开庭传票于2011年1月17日邮寄送达,你的家人于同年1月20日签收,并非公告送达。本案原审于开庭前七日发布的是开庭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之规定,你也按时参加了本案庭审。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申诉还称:“申诉人贺淑华未到庭参加庭审,既未对证据进行质证,又未进行辩论,庭审程序严重违法。”经查,本案原审于2011年2月22日在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你及被申诉人何仕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你填写了《诉讼参与人签到单》,并在原审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你申诉认为你的签名系伪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你申诉称本案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第二,关于你申诉所称原审法院搜集的证据是虚假的,且来源不合法的问题。你申诉称:“原审法院搜集的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已经作废的证件。”经查,该身份证复印件并非本案的证据,其是否过期对本案的处理并无影响。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申诉还称:“原审法院搜集的属于申诉人的证据,全部是被申诉人所为,申诉人当时根本不知晓。”经查,你在本案原审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你签名的证据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你申诉称原审法院搜集的证据是虚假的,且来源不合法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第三,关于你申诉所称原审判决实体错误的问题。你申诉称:“本案是被申诉人在入股申诉人经营的公司后退股发生的纠纷,因此本案应按合伙结算纠纷审理而不应是民间借贷纠纷。”经查,2010年8月31日,你向何仕祥出具“今借到何仕祥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借款人贺淑华(截至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借条一份,何仕祥据此提起诉讼,本案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所述,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对你的申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