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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储彩娟与章国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彩娟,章国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905号原告:储彩娟,农民。被告:章国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彩娟为与被告章国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仇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邬希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