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储彩娟与章国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彩娟,章国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905号原告:储彩娟,农民。被告:章国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彩娟为与被告章国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仇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邬希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