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赖佩英与陈兆端、陈珏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兆端,赖佩英,陈珏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兆端,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代理人:许祺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佩英,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珏锟,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诉人陈兆端因与被上诉人赖佩英、陈珏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兆端与赖佩英的丈夫平时关系较好。陈兆端的父亲与他人合作开发阳江市阳东区甲镇乙地商品楼盘。2014年4月8日,陈兆端向赖佩英无息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于2014年8月8日还款,并向赖佩英出具一份《借据》为凭。该《借据》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向赖佩英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正(¥5000000元)用以周转,经双方协商决定,本人现把阳东县甲镇乙地的商品房用以抵押(抵押房号:a房、m栋b房、m栋c房、m栋d房、a1栋e房、a10栋f房、a8栋g房、h房、m栋j房、n栋k房、p房、q房),本笔借款定于2014年8月8日归还。借款转入帐户:农行62……19户名:陈珏锟借款人:陈兆端)2014年4月8日”。当日,赖佩英按照陈兆端的要求,分别通过黄兰娟和赖彩英的银行帐户将500万元转入陈珏锟的银行帐户。2015年12月10日,赖佩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陈兆端、陈珏锟连带偿还借款500万元。另查明,在本案一审庭审期间,赖佩英与陈兆端双方确认陈兆端已偿还借款20万元,赖佩英最后请求陈兆端、陈珏锟连带偿还借款480万元。原审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陈兆端向赖佩英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事实,有陈兆端向赖佩英出具的《借据》和赖佩英提供的银行转帐凭据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兆端对该事实亦予确认,故赖佩英请求陈兆端偿还借款,予以支持。因赖佩英与陈兆端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构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或者说权利义务人只有赖佩英和陈兆端。赖佩英根据陈兆端的要求将借款转入陈珏锟的银行帐户属于履行借款合同出借义务行为,该行为不能认定为陈珏锟与赖佩英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对赖佩英请求陈珏锟偿还借款,不予支持。由于陈兆端已偿还赖佩英借款20万元,故对赖佩英请求陈兆端偿还借款480万元,予以支持。陈珏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陈兆端欠赖佩英借款人民币480万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赖佩英;二、驳回赖佩英对陈珏锟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赖佩英负担936元,由陈兆端负担22464元。上诉人陈兆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兆端受陈珏锟的委托向赖佩英借款,并经陈珏锟的授意向赖佩英出具借据,该笔借款自赖佩英处转至陈珏锟银行账户后,始终为陈珏锟所掌握并使用。陈珏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该笔借款交付陈兆端,陈兆端仅是出于道义作为名义借款人帮助陈珏锟向赖佩英借款,借款既是出于陈珏锟的授意,实际也转入了陈珏锟的银行账户,陈珏锟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当首先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陈珏锟辩称该笔借款转入其银行账户系其与陈兆端之间的经济往来,但实际上陈珏锟与陈兆端根本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瓜葛,陈兆端若不是得到陈珏锟的借款指示,不会无端指示赖佩英转账500万巨款到陈珏锟的银行账户。原审未查明赖佩英借出的500万的实际去向,未查清陈兆端与陈珏锟的关系以及陈珏锟就是该500万的实际借款人,进而认定陈珏锟与赖佩英不存在借贷关系,陈珏锟不用承担偿还款项的义务,处理错误。按照原审判决,陈珏锟收到赖佩英的借款500万后不用履行返还义务,那么陈珏锟则非法占有了该500万元借款,法院放纵了陈珏锟的非法行为。因此,请求二审能够彻底查明该500万借款的最终去向,认定陈珏锟就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与赖佩英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改判由陈珏锟负责偿还赖佩英借款人民币480万元,陈兆端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上诉人赖佩英答辩称:是陈兆端立写借据给赖佩英收执,但一直拖着没还,这笔借款是陈兆端要求转给陈珏锟的。被上诉人陈珏锟没有提供答辩意见。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陈珏锟应否承担还款义务。陈兆端立写借据交赖佩英收执,向赖佩英借款500万元,并指定赖佩英将该款汇入陈珏锟账户,陈兆端与赖佩英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兆端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陈兆端主张陈珏锟是实际借款人,应由陈珏锟负责偿还本案借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陈兆端主张陈珏锟存在不当得利,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上诉人陈兆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关 衡 勋审判员 何 桂 霞审判员 司徒达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