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振龙与李汉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龙,李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振龙。被执行人李汉权。申请执行人刘振龙与被执行人李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