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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诉北京市延庆电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市延庆电器厂,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898号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法定代表人胡月,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安冬,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电器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注册号:1102291961591。法定代表人XX,厂长。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负责人张玉伦,社长。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负责人张玉伦,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点石金良)与被告北京市延庆电器厂、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点石金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点石金良以与三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