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晓冬与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晓冬,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财保124号申请人:王晓冬,女,1962年11月19日生,住无锡市北塘区。被申请人: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普宁商业街第44栋。法定代表人:李少战。申请人王晓冬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冠东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