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葛学荣申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再审审查一案申诉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621刑申2号葛学荣:你因翟国庆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2015)抚刑初字第201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查,被害人葛某某丈夫张某某负责在北岗镇五里山参地的看护工作。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翟国庆的妻子闫某某和其妈妈芦某某给参地拔草、薅人参死秸子。她们装了三袋子人参死秸子,放在地头上准备给扔了。被害人葛学荣和丈夫张某某发现她们的行为,认为她们偷到了人参。张加宝报警,北岗镇派出所民警随即来到参地现场,接着都回到北岗派出所,民警调查后认为达不到盗窃罪案件标准。后来张加宝打电话把公司参地管理负责人王���峰叫到北岗镇派出所,王某某表示,不需要北岗派出所处理,公司内部自己处理此次事件。离开北岗派出所后,公司认为翟国庆违规操作,给予罚款两万元的处罚。被告人翟国庆对此事怀恨在心,2015年7月21日翟国庆用木棒将葛某某打成重伤。原审中,抚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因看管参地问题与葛学荣夫妇发生矛盾,从而实施犯罪。庭审中被告人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申诉人葛某某申请本院调取案发当日参地的监控录像,本院在北岗派出所调取后,北岗派出所向本院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均表示现场北岗镇五里山参地没有监控录像设施。原判决在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起因)事实上,存在错误,但是原审在量刑时,已将被告人报复伤害他人的情节作为增加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对案件起因的认定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被告人翟国庆构成自首,而且是初犯,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但未取得谅解是法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原审根据被告人翟国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原判决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