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高庆与山东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高庆,山东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陈高庆,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孟召友,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高庆与被执行人山东昊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