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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杨波、尚磊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尚磊,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尚磊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0.11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波与被执行人尚磊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刘 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