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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池南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朱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爱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177号(昌吉市20区3丘102栋3层11-1)。负责人:宋发明,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阜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爱成、被上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负责人宋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了上诉人的同意,该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三、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25276元,减半收取12638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779元,由上诉人新疆天山天池富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杨 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