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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艳春与张松、李男、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春,张松,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480号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宫树明。被告张松。被告李男。被告李山。原告李艳春与被告张松、李男、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艳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90元,减半收取529.45元,由原告李艳春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