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艳春与张松、李男、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春,张松,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480号原告李艳春。委托代理人宫树明。被告张松。被告李男。被告李山。原告李艳春与被告张松、李男、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艳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8.90元,减半收取529.45元,由原告李艳春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