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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吴从敏与龚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敏,龚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795号原告:吴从敏,农民。被告:龚加新,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枊巷镇浮山村139号。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吴从敏诉被告龚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从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从敏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从敏负担。审 判 长  管 震审 判 员  龙明浩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允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