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3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任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A区XXX号处,采用打火机烧裂汽车窗户玻璃再用螺丝刀砸碎玻璃的方式,钻入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CXXX**的汽车,未窃得财物。同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XXX弄变电站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沪CXXX**的汽车副驾驶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5月13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二节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一万元。三、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打火机五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