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继军诉陈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继军,陈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0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军,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文,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继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5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继军上诉称,原审法院就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是由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当是闵行区浦江法庭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