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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韩继刚、韩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韩继刚,韩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780号原告韩志强。被告韩继刚。被告韩治林,原告韩志强与被告韩继刚、韩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强撤回对被告韩继刚、韩治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2016)鲁0282民初9780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