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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李流连、刘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李流连,刘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2民初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住所地黎川县日峰路130号。负责人:方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义琴,女,该行职工,住黎川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流连,男,汉族,住黎川县。被告:刘娟(系被告李流连妻子),女,汉族,住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告李流连、刘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流连已经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晏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