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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52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农林西路4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伟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海森,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河南窖头五星村草步西。法定代表人:李锦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5)141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扩建的生产设备(印刷机2台、反应釜1台、乳化釜1台、中和釜1台)和木工胶生产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的处罚决定。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扩建木工胶生产项目,涂布生产线扩建2台印刷机和压敏胶粘剂生产线扩建反应釜1台、乳化釜1台、中和釜1台,并拼入使用,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江门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其缴纳了罚款八万元,但未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江环罚字(2015)141号《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新时代粘合胶企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扩建的生产设备(印刷机2台、反应釜1台、乳化釜1台、中和釜1台)和木工胶生产项目的生产或使用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