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松滋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20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松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良云,系松滋建筑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松滋市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金盛置业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建设路四巷**号。法定代表人何绪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鄢斌,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海斌,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松滋建筑总公司诉被告(被申请人)松滋金盛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鄂1087民初20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松滋金盛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松滋市“时代天骄”小区90套房屋。2016年8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松滋建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2016)鄂1087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用于抵押的15套房屋之外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松滋建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松滋金盛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松滋市“时代天骄”小区下列房产的查封:1#楼302室、303室、402室、403室、601室、1301室、1501室、1702室、1802室;2#楼103室、202室、302室、1202室、1302室、1401室、1702室、1801室、1802室、1902室、2001室、2002室;3#楼101室、201室、303室、602室、703室、1202室、1301室、1302室、1303室、1502室、1601室、1602室、1702室、1801室;4#楼502室、703室、1302室、1303室、1403室、1501室、1502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703室、1801室、2003室;5#楼103室;6#楼101室、102室、103室、104室;7#楼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701室、702室、801室、802室、901室、902室、1001室、1002室、1101室、1102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涛审判员 陈荣审判员 郭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