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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28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3月25日,汉族,地址:美国纽约州,诉讼代理人薛芙蓉,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汉族,地址: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24号,本院年月日对郑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1285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写明民事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审判长     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