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28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0年3月25日,汉族,地址:美国纽约州,诉讼代理人薛芙蓉,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11月17日,汉族,地址: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24号,本院年月日对郑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1285号民事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写明民事书中的笔误和补正笔误的具体内容)。审判长 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