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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行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北京中博诚通国际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博诚通国际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802号原告北京中博诚通国际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凤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负责人孙钢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博诚通国际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博诚通西安分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中博诚通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博诚通西安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博诚通国际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中博诚通国际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