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富江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郭益玲。被告人王富江,男,1990年04月出生,黎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王富江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皇马假日酒店内,利用其作为客房服务员打扫卫生之机,持房卡进入酒店1421房间内,趁被害人狄某不在房间,将狄某双肩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盗走。案发后民警从王富江处扣押人民币1500元并发还狄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富江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富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富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海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美君速录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