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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永明诉徐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4执76号本院在执行王永明诉徐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锐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锐(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