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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6刑初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贾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6刑初00157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被告人��某。2016年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2月17日刑事拘留,3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彦武,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以被告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红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被告人贾某及其辩护人王彦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在岷县岷阳镇“阳光假日”酒店(东港店)吧台前遇到前来登记房子的岷县岷阳镇后所街的齐某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在齐某某将贾某打了一巴掌后,贾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齐某某全身多处戳伤,作案后贾某逃跑。经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2月15日兰州铁路公安处技术侦察大队民警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一饭店内将被告人贾某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羁押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要求被告人贾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287481.64元。被告人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辩护人王彦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贾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齐某某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以实际票据及相关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在岷县岷阳镇“阳光假日”酒店(东港店)吧台前遇到前来登记房子的岷县岷阳镇后所街的齐某某,后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齐某某在贾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贾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齐某某全身多处戳伤,致齐某某血气胸、开放性胸壁多处损伤、开放性多发性损伤���经司法鉴定,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40981.6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30日凌晨,她和齐某某到“阳光假日”酒店吧台前登房时,旁边身穿黄色外套的一男的问齐某某引的人是妻子还是情人,引发齐某某不满,二人遂发生口角,后齐某某打了那个男的一巴掌,那个男的就从身后拿出一把弹簧刀在齐某某腰部、背部乱戳。在她和吧台服务员拉架的过程中,齐某某乘机开车离开。3、证人李某某(吧台服务员)的证言,2016年1月30日0时23分,齐某某和李某某进来登房子。前面进来的贾某问齐某某为什么没引老婆,后二人发生争吵。先是齐某某把贾某脸上一巴掌���后二人发生撕打。当她从吧台后出来时发现贾某手里拿着一把带血的刀子,贾某追着齐某某和李某某跑出去了。4、证人郎某某的证言,2016年1月30日凌晨2点左右,贾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去阳光假日酒店东港店找人时,他和齐某某吵了两三句,齐某某把他嘴上一拳,他就拿装在身上的刀子把齐某某戳了几下,他要出去躲一阵子。5、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2016年1月30日凌晨1点左右,他和李某某在阳光假日酒店东港店登房时,贾某问他带的是情人还是自己的老婆,他让贾某不要胡说,后发生争吵。期间,他在贾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贾某遂拿出刀子在他身上一阵乱戳。在李某某和吧台服务员拉贾某时,他捂住伤口跑上自己的车,准备开车离开时,贾某追出来在他胳膊上又戳了一刀。6、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他在阳��假日酒店找人时,齐某某和一个女的进来在吧台前登房子。他问齐某某引的是自己的妻子还是女朋友后,齐某某骂了他几句,还在他脸上打了一拳,他就拿携带的刀子在齐某某身上戳了两三刀。7、(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6]1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齐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一级。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抓获被告人贾某的过程。9、办案说明、视听资料,证实办案民警未寻找到贾某的作案工具。10、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和过程。11、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目击证人及被害人对被告人贾某的辨认情况。12、医疗费发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受伤治疗及损失费用。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属坦白;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但应以实际票据及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二、由被告人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5047.24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全毅代理审判员  宋友良人民陪审员  包耀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亚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