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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小月与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月,陶万胜,范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月,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陶万胜,男,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范以花,女,住江苏省灌云县。李小月申请执行陶万胜、范以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万胜、范以花的银行存款2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