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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月香与张秉亮、程燕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月香,张秉亮,程燕芳,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江月香,女,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张秉亮,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程燕芳,女,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张鑫,女,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江月香与被执行人张秉亮、程燕芳、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均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秉亮、程燕芳、张鑫有银行储蓄存款,本院已经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进行网络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启暖执行员  陈华吉执行员  梁齐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留、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