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7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宁围镇金二社区经济联合社、汪建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宁围镇金二社区经济联合社,汪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70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宁围镇金二社区经济联合社被执行人汪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031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建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建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汪建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1的存款人民币128263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