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彦博与周建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博,周建伟,汪柳燕,潘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2民初1466号原告:王彦博。委托代理人:刘晟,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伟。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汪柳燕。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潘莹。原告王彦博与被告周建伟、第三人汪柳燕、潘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丁鸣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彦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晟、被告周建伟及第三人汪柳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张如洁、第三人潘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960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5月2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此后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第三人汪柳燕称因其女儿潘莹(即另一第三人)需要购买房产,要求原告王彦博向被告周建伟转账2000000元,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根据汪柳燕的指示将2000000元转入被告的账户,此后原告要求汪柳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要求退还上述款项,但汪柳燕拒绝提供。被告周建伟辩称:被告并非不当得利,当时是由于第三人潘莹向被告借款2000000元,原告又欠潘莹的借款,为了避免麻烦,潘莹委托汪柳燕协调还款事宜,由原告代潘莹还款,因此原告直接将2000000元支付给被告。第三人汪柳燕陈述称,同意被告周建伟的答辩意见。第三人潘莹陈述称,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其借款2500000元,后潘莹又向被告借款2000000元,由于当时潘莹身在国外,为此让其母亲汪柳燕转告原告将2000000元直接转至被告账户帮其还款。原告拖欠潘莹多笔借款未还,为此潘莹已经向青秀区法院起诉,但在所有已经起诉的借贷案件均未涉及2014年2月13的2500000元借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00000元的性质问题,各方均认可原告是经第三人汪柳燕的要求将欠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而第三人潘莹也主张是其委托汪柳燕处理潘莹与原告及被告与潘莹之间的借款问题,并提交了银行流水清单及判决书等证明了潘莹于2014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的事实;被告也认可两位第三人的主张,并提交《借条》、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及明细、《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及第三人的证据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印证了被告及第三人的主张,原告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关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00000元的款项是用于偿还原告向潘莹的借款的主张。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及原告的诉请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应第三人汪柳燕的要求将钱款支付给被告,用于冲抵原告所欠潘莹的借款,被告收取原告的钱款有合理依据,并非不当得利。因此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并支付利息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彦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王彦博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丁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