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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易治安与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李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易治安,李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组织机构代码06896064-9。法定代表人:陈禹伽,该司设计部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治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川,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小蓉,女,汉族。上诉人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治安、原审被告李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052、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