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37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37956号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跃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羚。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蔡素瑾,职务不详。被告姜亚平,男,195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思达公司)、姜亚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顾跃钢、委托代理人冯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思达公司、姜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圣思达公司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圣思达公司定做加工各种产品。原告按约向被告圣思达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圣思达公司至2015年10月仍欠加工款人民币424,67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5年10月起诉。后经协商,被告圣思达公司出具付款计划,被告姜亚平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但后两被告仅支付了80,500元,尚欠344,170元。现要求判令:1、被告圣思达公司支付加工款344,170元;2、被告姜亚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未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圣思达公司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圣思达公司定做加工相关产品。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圣思达公司、姜亚平签订《协议》,载明被告圣思达公司尚欠原告款项424,670元,计划当日付款3万,自2016年1月31日至9月30日分期支付剩余的394,670元,若被告圣思达公司未按上述付款计划付款,由被告姜亚平个人财产担保。2016年1月4日、3月29日,从被告法定代表人蔡素瑾账户汇入原告账户共计55,000元。原告另自认2016年3月27日被告圣思达公司交付了金额为25,500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定做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圣思达公司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圣思达公司当时尚欠原告加工款424,670元,并承诺于当日至2016年9月30日分期付清,被告姜亚平承担担保责任。现被告圣思达公司仅支付了80,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圣思达公司支付加工款344,170元,被告姜亚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思达公司、姜亚平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对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加工款344,170元;二、被告姜亚平对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上海湘湘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亚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计3,231元及财产保全费2,240元,共计5,471元,由被告天津市圣思达电子有限公司、姜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