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罪犯傅生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生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023号罪犯傅生承,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邵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生承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继续追缴与另三同案犯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99854元,发还给被害人。2011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彭志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傅生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傅生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傅生承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傅生承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生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