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催5号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3号1幢。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