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804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小北街;法定代表人:张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林,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研究生文化。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因被告未实际居住于金外滩小区”为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