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强、杨华敏申请执行曹洪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杨华敏,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藏族,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申请执行人:杨华敏,女,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曹洪,男,汉族,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雅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李强、杨华敏申请执行曹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强、杨华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雅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邓学智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