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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审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江右翰墨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江右翰墨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4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江右翰墨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5号园博园2号门阿拉伯园4号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付延煦。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江右翰墨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右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1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6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16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潘媛媛在江右公司工作期间,江右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潘媛媛缴纳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6394元。2016年1月2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16号缴存通知,责令江右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潘媛媛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共计6394元。2016年2月16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6号缴存通知送达江右公司。江右公司不服16号缴存通知,于2016年3月28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京政复字[2016]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16号缴存通知。江右公司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复议决定后,均未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复议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7月5日送达江右公司,该公司至今未履行缴存通知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16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1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云审 判 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