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十堰真武酒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鑫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真武酒业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真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吴家营村*组。法定代表人朱上能,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鑫,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梅鑫,系被告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十堰真武酒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鑫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真武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梅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35.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梅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十堰真武酒业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