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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培彩与李宏伟、王宏存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彩,李宏伟,王宏存,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彩。被执行人李宏伟。被执行人王宏存。被执行人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宝石城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3217857P1-1。法定代表人潘立,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培彩与被执行人李宏伟、王宏存、潍坊立伟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的(2015)乐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