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陆国能、罗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能,罗建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516号申请人:陆国能。申请人:罗建军。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陆国能与申请人罗建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祥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国能与申请人罗建军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陆国能损失:修理费1900元、施救费100元、医药费3979元、伙食费360元、护理费960元、误工费13225元、交通费100元;二、经双方确认罗建军损失:修理费4800元、施救费3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25724元,由陆国能承担4170元,由罗建军承担21554元;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