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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与魏瑞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薛川,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47-1号申请执行人: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川,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刘贵红,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瑞,女,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贵红,山东青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07月26日向被执行人薛川、魏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川、魏瑞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川名下的房权证:巨房权证巨野县字第00XXX**号房产一处。房屋坐落:巨野县某某路XXX号1号楼附楼1单元101等6套房。共有权人:魏瑞,共有权证号:巨房权证巨野县字第00XXX**号。在巨野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巨房巨野县他字第00XXXXX号。抵押金额600万元。(2016)鲁1724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巨野东山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川(共有权人魏瑞)名下的巨房权证巨野县字第00XXX**号房产一处的所有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鲁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