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曹旭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803号被执行人曹旭东,××,北京××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楼经理。曹旭东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淮刑初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曹旭东需缴纳罚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案于2015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旭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缴纳的部分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29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曹旭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