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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红强、封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强,封俊花,孙明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268号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茂,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岩、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强,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沙土顶村人,现住。被告:封俊花,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孙明中,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东油故村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强、封俊花、孙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明中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明中的起诉。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