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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建伟、张小玲、江景仁、邓凤芝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建伟,张小玲,江景仁,邓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江景仁,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凤芝,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4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宾审判员  徐全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