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辉、胡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辉,胡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481号之一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427W(1-1)。法定代表人:戴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程辉,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胡松,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辉、胡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因案件复杂于2016年7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淮南怡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璐审 判 员 余 培人民陪审员 石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