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3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建芳与姚鹏旭、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芳,姚鹏旭,翟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399号之一原告:崔建芳,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鹏旭,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翟丽娜,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崔建芳诉被告姚鹏旭、翟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崔建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芳申请撤回对被告姚鹏旭、翟丽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崔建芳负担。审 判 长 郅守峰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童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