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烟台红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烟台红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林战海,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03号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彭德州,董事长。被申请人烟台红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战海,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工业园无锡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战海。被申请人张爱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红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林战海、被申请人张爱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开发区金桥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林战海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张爱华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战海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张爱华名下位于××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秀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