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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大庆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南段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177263-5法定代表人梁国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超,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2小区2-21号LA门2室,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6********。2016年8月19日,本院收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对大庆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工核查通知书》(庆让建停核字[2016]第001号)及《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庆让建强催字[2016]第003号),其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为:立即停止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住建局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停工核查通知书》、于2016年8月7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并未届满,申请人于此时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超审 判 员  鲍莉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