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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顾仲伦与徐常青、徐继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仲伦,徐常青,徐继兴,范育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349号原告顾仲伦。被告徐常青。被告徐继兴。被告范育好。原告顾仲伦与被告徐常青、徐继兴、范育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仲伦、被告范育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常青、徐继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仲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给付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4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约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按东方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给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被告徐常青、徐继兴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范育好辩称,借款和担保是事实,本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被告徐常青通过被告范育好介绍向原告顾仲伦借款13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2014年3月9日,因被告徐常青未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要求,被告徐常青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3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于2014年4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如逾期不还,徐常青自愿承担每天违约金1000元,另约定该笔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被告徐继兴、范育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自愿为徐常青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徐常青逾期还款之日起两年。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在案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常青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其拖欠不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顾仲伦要求被告徐常青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继兴、范育好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徐继兴、范育好应对徐常青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徐常青、徐继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常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顾仲伦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继兴、范育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5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康祥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