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侯利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侯利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强,男。被执行人侯利媛,女。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利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利媛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利媛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