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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强与侯利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侯利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强,男。被执行人侯利媛,女。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利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利媛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利媛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